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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600月租 中国移动垄断案和解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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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发表于 2009-10-26 13:48:21| 字数 2,165| - 中国–浙江–宁波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3日,本博主诉中国移动垄断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垄断企业被诉垄断的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反垄断案件。

  今年“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本博主以《反垄断法》为据,以消费者身份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移动”)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包括本博主在内的全球通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本博主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的作法,并退还近两年收取本博主的“月租费”。

  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本博主的诉讼,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6月5日,东城法院办案人员通知本博主,称本博主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作为垄断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于9月7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

  在东城区法院及北京市二中院的庭审中,本博主均诉称,中国移动在中国占有移动通信服务市场超过70%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中国移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对作为球通手机用户的本博主收取每月50元左右有的月租费;同时,中国移动对本博主收取月租费及移动通信服务项目收费的标准,也与中国移动“神州行”、“动感地带”用户不一样,对本博主附加了交易条件,实行了价格差别待遇。中国移动构成垄断违法,侵害了本博主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中国移动关于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品牌服务价格、不同套餐过于复杂,同等消费项目的消费价格差异难于比较,本博主最后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中国移动停止对本博主收取“月租费”的作法,要求的赔偿也改为退还2008年8月1日改为2009年7月31日一年违法收取的 “月租费”计600元。

  针对本博主的诉讼,被告中国移动辩称,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是有竞争的,中国移动不存在垄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移动的“全球通”品牌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移动通信服务品牌功能并不一样,收费方式上并不一样(前者是后付费,而后者需要先付费),前者可以世界漫游,后者不可以;中国移动包括月租费收取在内的移动通信收费项目,执行的是ZF定价,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中国移动出示了《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 281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关于调整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清【2000】6号)等多份“古老”的文件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全球通资费方案备案的两份通知作为证据。

  本博主认为,被告中国移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本博主的移动通信服务收费合法,因为这些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的相冲突,不能成为中国移动收费的收费的合性根据。即使严格执行“最古老”以致都成了“化石”的邮部【1994】281号文件,收取50元月租费也应是对所有移动通信用户都收取,现在只收取原告这样的全球通移动通信用户,就是对原告实行价格歧视和附加交易条件的垄断违法。而且,这些文件反映,目前中国移动对移动通信收费也是具有定价权的,只是制定价格方案后向ZF部门备案而已,不能将其收费违背《反垄断法》的责任推给ZF。另外本博主认为,全球通可以全球漫游,但相应漫游通信本身是需要收费的,事后付费仍然是要付费,用户并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因此被告没有理由对全球通移动通信服务实行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不同的收费。

  经过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了愿意接受调解。经过法官分别做工作,出于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中国移动接受调解实际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本博主的诉讼请求,本博主遂接受法官建议,与中国移动达成和解协议,在中国移动同意本博主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奖励”名义支付本博主的 1000元补偿后,本博主申请撤诉。法院在裁定准许撤诉的(2009)二中民初字第15527号民事裁定书中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泽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泽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泽负担(已交纳)”

  据了解,这是《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国内涌现的多例反垄断诉讼中,首例原告获得被告补偿的案件。本案承办法官在说服本博主接受调解条件的过程中表示,无论以什么名义对本博主进行补偿,至少中国移动对其移动通信服务的收费不再显得那么理直气壮。这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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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4:01:36| 字数 20| - 中国–江苏–南京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实际的意义,难不成每个人都去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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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4:06:26| 字数 18| - 中国–湖北–武汉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是有意义的,拆诉后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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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4:12:25| 字数 117| - 中国–湖北–武汉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从法理上,法院并没有判定移动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这个结果只能证明你们两个主体在法院里打了一翻嘴仗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不了了之,因为调解不是判决!
不过版主的精神还是值得鼓励和尊重的,最起码你让移动知道了他的用户并不都是面瓜
向你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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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4:15:41| 字数 48| - 中国–湖北–武汉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去告它又有什么不可能呢,如果有空,把它拿出来告一告,提高一下自已的法律水平,当个消谴也不错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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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6:48:56| 字数 24| - 中国–浙江–绍兴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中国不是一个以以往判别案例为判断标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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