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trichbeach 发表于 2011-11-7 10:07

我朋友在郑州,当时不想麻烦。我也知道深圳这边要不了那么多钱,谁知道他被人宰那么多,不出大问题就好。

祥云笔记本 发表于 2011-11-7 12:41

回复 #301 ostrichbeach 的帖子

谢谢今天又下一单

comtech-seven 发表于 2011-11-9 14:32

看到楼主的确定一定以及肯定,忍不住喷了:D

灬灬明灬灬 发表于 2011-11-12 14:12

LZ自己什么想法自己清楚
明明知道显卡门了还要套人家话。。
我也是做服务行业的,“客户是上帝”说得好听,很多客户就是这样,觉得自己是上帝了了不起,想着法子刁难人家。。何必呢,相信LZ不是枪,也不是祥云的竞争对手,但是LZ扣心自问,当时你出于什么目的。。满论坛的人都知道显卡门这回事,你却在那装小白。。话说,这世道没有商家不忽悠小白的
如果你一开始就直接表明51的老手,祥云他敢忽悠你?自问啊,做生意不容易

小爵爷 发表于 2011-11-16 11:42

骂人是不对的
忽悠人更不对

lmw110 发表于 2011-11-19 09:10

路过围观!

lmw110 发表于 2011-11-19 09:19

祥云,你后面的回复也别太冲,什么小人啊,TMD这些,谁将心比心,谁听了都不爽。我只是说自己个人意见,如果不中听,当我没说过,我可不想趟这浑水

zhao68525222 发表于 2011-11-23 22:52

看来祥云真的不怎么样。骂人那么狠,对这样的商家应予以高度暴光!!!

zhao68525222 发表于 2011-11-23 23:00

回复 #238 吾方寸已乱 的帖子

楼主只是想把不好的商家揭发出来,方便以后的人少走弯路。

crazylau 发表于 2011-11-24 07:53

和老罗交易过几次了,每一次都很愉快。这次老罗为什么发怒,或者看到的并不是买家所表达的。

站在购物者的角度,老罗是错了,不应该骂人,被人抓住痛脚,时候也看到老罗道歉了。

买家确实比较鸡婆,明知有显卡门,套卖家话,回答的有忽悠成分,一边聊天,一边上传卖家的记录上51,我这样的人我会用西北人的方式把他解决了。就这事和老罗沟通过,老罗还是很怒啊,看来是伤得比较深吧。在网络上认真,那么你就输了。老罗忍住,我顶你的。

100多万注册会员的51,难免有很多纠纷。哎……

yanjcai 发表于 2011-11-29 21:14

我这半个多月准备入本,就买笔记本这事我两次联系过此商家,但态度都很好,我并不一定就要在他那里买,但是我觉得,虽然顾客是上帝,但是彼此情绪都要控制点,彼此尊重是最主要的,不单是语言上,行为上也一样重要。楼主动不动就发帖讽刺,有点过,全中国无数个奸商,你都去讽刺,不累吗,卖家性情中人,可以理解,你对我好,我加倍还你(希望有这样的奸商),你对我不好,我也不必对你客气,但现在信息发达,坏事传千里,我就受到影响了,嘿嘿。

hbsmg 发表于 2011-11-30 13:30

交易区很好玩啊,以后多来逛逛。
祥云,不错啊,两三年前我在罗老板那里买过两台本本,我都还记得,一台HP NC6230,一台R60。6230很久之后不小心摔坏了,R60是帮朋友买的,没啥问题,至今还在服役。罗老板待人很有诚意的啊,自称小罗,确实不霸气,买过一次后才知道人家就是老板啊,所以R60的生意就顺理成章了。

hbsmg 发表于 2011-11-30 13:34

非常认同310楼得一句话“在网络上认真,那么你就输了”,罗老板啊,小忍一下下吧。

ZLFEIABC 发表于 2011-12-12 10:14

看了2个半小时,没有看出个什么名堂,呵呵,和祥云交易过2台,不错呀!!!!该封贴了,这样闹来闹去,对大家都不好!

lxq8432 发表于 2011-12-12 22:51

保持关注!

jackysonic 发表于 2011-12-13 08:42

支持一下祥云。在他家买过一台x61s。2台t61的路过

七阶魔方 发表于 2011-12-19 19:09

为了卖产品
欺骗消费者
就是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dhzx315 发表于 2011-12-23 08:50

来瞧瞧----------,生意大了,更要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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